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45號
再審原告  乙○○
            4樓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給付租金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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