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8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於五日內補正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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