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丁○○
丙○○
癸○○
寅○○
己○○
子○○○
巳○○
之1五樓
卯○○
壬○○
之1五樓
辰○○
之1六樓
辛○○
之1四
丑○○
戊○○
乙○○
之1七樓
庚○○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請求
給付地上權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台幣
(下同)182,04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總計為2,985元(其中
附表一所示之上訴人應共同繳納1,702元、附表二所示之上訴人
應共同繳納746元、附表三所示之上訴人應共同繳納53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附表一:
上訴人甲○○、丙○○、丁○○、癸○○、寅○○、己○○、子
○○○、巳○○、卯○○、壬○○、辰○○、辛○○、丑○○、
戊○○、庚○○
附表二:
上訴人甲○○、丙○○、丁○○、癸○○、寅○○、己○○、子
○○○、巳○○、卯○○、壬○○、辰○○、辛○○、丑○○、
戊○○、乙○○、庚○○
附表三:
上訴人甲○○、丙○○、丁○○、癸○○、寅○○、己○○、子
○○○、巳○○、卯○○、壬○○、辰○○、辛○○、丑○○、
戊○○、乙○○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