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3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39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2日上午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汪維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
玖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汪維屏
          法 官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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