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 林氷西
林水井 黃林治 林春 林文章 林文吉 賴進乾 賴進撰 賴玉雲 賴玉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被告許 賴麗玉 ( 賴三碧 之繼承人)
張麗鳳 (賴三碧之繼承人)
賴麗華 (賴三碧之繼承人)
張麗滿 (賴三碧之繼承人)
賴麗慧 (賴三碧之繼承人)
賴春長 (賴三碧之繼承人)
盧張麗嬌 (賴三碧之繼承人)
張麗珍 (賴三碧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許賴麗玉 、張麗鳳、賴麗華、張麗滿、賴麗慧、賴春長、盧張麗嬌、張麗珍為被告賴三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三碧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10月17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許賴麗玉、張麗鳳、賴麗華、張麗滿、賴麗慧、賴春長、盧張麗嬌、張麗珍(下稱許賴麗玉等八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23至443頁、卷二第463至466頁)。茲許賴麗玉等八人、原告均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許賴麗玉等八人為被告賴三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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