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9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4年間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3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707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受刑人因於緩刑期內更犯公共危防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3565號判決確定,嗣上開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54號撤銷緩刑宣告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