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前揭判決書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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