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0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查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44號),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林秉暉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