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上列原告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傳寶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