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麗梅蘇宥箖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