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詹天來 即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李景雯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一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
會聯會董事長,因組織變更及因應現況之需要,乃於民國100年9月4日及102年9月26日分別提請會員大會及相對人之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
會聯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修正之條文內容及理由,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准予備查,亦有臺北市中正區公所101年1月16日北市00000000000000
0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稽,所為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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