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792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告 張文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卷附的個人戶籍資料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