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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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37號上訴人 楊再木 上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業 陳隆順 等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563,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9,664元,及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提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提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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