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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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亞萍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0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易字第2901號),判決如下:
主文吳亞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調偵字第89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因被告吳亞萍另犯詐欺等案件,於緩起訴期間內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6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爰依法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23客戶名稱欄「龍裙骨科診所」更正為「 龍群 骨科診所」、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7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99年11月4日至100年8月23日期間」補充及更正為「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99年11月4日至100年5月23日之期間」、犯罪事實欄二補充及更正為「案經華宇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該署檢察官撤銷原緩起訴處分而復為起訴」,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多次為業務侵占犯行,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犯罪方法相同,在刑法上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華宇公司之業務人員,本應公私分明、克盡職守及維護公司權益,竟率爾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據為己有,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業與告訴人以新臺幣292,822元調解成立,並已給付完畢(參見卷附臺北市○○區0000000000000000號調解書、本院民國103年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中告訴代理人 郭明松 律師所述內容),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生活、家庭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08號
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08號被告吳亞萍女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000巷0弄0號居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5樓
桃園縣中壢市○○○街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亞萍於民國99年6月14日至100年7月14日期間,任職於華宇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宇公司),擔任業務代表乙職,負責開發客戶、銷售公司經銷藥品及收繳貨款等工作,屬於從事業務之人,對於收取貨款後應即於翌日上午繳回華宇公司乙情,知之甚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99年11月4日至100年8月23日期間,將康健藥師藥局等9家客戶所支付共計新臺幣(下同)48萬8,800元之藥品貨款予以侵占入己,而不繳回華宇公司。嗣因華宇公司於100年6月中旬察覺有異,經詢明客戶付款情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華宇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亞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華宇公司指訴及告訴代理人郭明松律師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錄用通知、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專業業務人員手冊、吉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帝公司)合約書、同意書、切結書、切結書明細、被告挪用公款明細表、被告挪用公款償還日期及金額明細表、訂貨單、告訴人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吉帝公司銷貨單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資料附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檢察官陳國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福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收款日期│客戶名稱│發票號碼│金額│├──┼─────┼────────┼─────┼──────┤│1│99.11.04│康健藥師藥局│QX00000000│1萬3,500元│├──┼─────┼────────┼─────┼──────┤│2│99.11.19│康健藥師藥局│QX00000000│1萬3,500元│├──┼─────┼────────┼─────┼──────┤│3│99.11.19│康健藥師藥局│QX00000000│1萬3,500元│├──┼─────┼────────┼─────┼──────┤│4│99.11.29│康健藥師藥局│QX00000000│2萬7,000元│├──┼─────┼────────┼─────┼──────┤│5│99.12.21│康健藥師藥局│QX00000000│2萬7,000元│├──┼─────┼────────┼─────┼──────┤│6│99.12.27│崇文診所│QX00000000│1萬6,500元│├──┼─────┼────────┼─────┼──────┤│7│99.12.27│崇文診所│QX00000000│1萬6,500元│├──┼─────┼────────┼─────┼──────┤│8│99.12.27│崇文診所│QX00000000│2萬2,000元│├──┼─────┼────────┼─────┼──────┤│9│99.12.27│ 謝欣穎 婦產│QX00000000│9,000元│├──┼─────┼────────┼─────┼──────┤│10│99.12.27│康群骨科診所│QX00000000│1萬3,500元│├──┼─────┼────────┼─────┼──────┤│11│99.12.28│康群骨科診所│QX00000000│1萬3,500元│├──┼─────┼────────┼─────┼──────┤│12│99.12.28│康健藥師藥局│QX00000000│2萬7,000元│├──┼─────┼────────┼─────┼──────┤│13│100.01.05│康健藥師藥局│RY00000000│2萬7,000元│├──┼─────┼────────┼─────┼──────┤│14│100.01.17│康健藥師藥局│RY00000000│2萬7,000元│├──┼─────┼────────┼─────┼──────┤│15│100.01.20│康健藥師藥局│RY00000000│2萬2,500元│├──┼─────┼────────┼─────┼──────┤│16│100.02.08│康健藥師藥局│RY00000000│1萬8,000元│├──┼─────┼────────┼─────┼──────┤│17│100.02.11│康健藥師藥局│RY00000000│1萬8,000元│├──┼─────┼────────┼─────┼──────┤│18│100.03.10│ 嘉康 骨科診所│TC00000000│4,500元│├──┼─────┼────────┼─────┼──────┤│19│100.03.10│嘉康骨科診所│TC00000000│4,500元│├──┼─────┼────────┼─────┼──────┤│20│100.03.10│嘉康骨科診所│TC00000000│4,500元│├──┼─────┼────────┼─────┼──────┤│21│100.03.10│嘉康骨科診所│TC00000000│1萬3,500元│├──┼─────┼────────┼─────┼──────┤│22│100.03.16│永佳婦產專科診所│TB00000000│3萬300元│├──┼─────┼────────┼─────┼──────┤│23│100.03.17│龍裙骨科診所│TC00000000│1萬3,500元│├──┼─────┼────────┼─────┼──────┤│24│100.03.17│睿康診所│TC00000000│5萬5,000元│├──┼─────┼────────┼─────┼──────┤│25│100.05.10│ 林漢邦 診所│UF00000000│1萬1,000元│├──┼─────┼────────┼─────┼──────┤│26│100.05.23│康健藥師藥局│UG00000000│2萬7,000元│├──┼─────┴────────┴─────┼──────┤│合計││48萬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