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81號上訴人 戴清溪 上訴人 戴曹淑女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文蘭 被上訴人 林吳阿忍 被上訴人 吳明久 被上訴人 吳明堅 被上訴人 林金在 被上訴人 林一明 被上訴人 林一峰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上訴人 許和源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被上訴人 許基漟 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許志永 被上訴人 許家 和被上訴人 黃福生 被上訴人 陳月雲 被上訴人 尤昱誠 被上訴人 張季發 被上訴人 黃月珠 被上訴人 葉永昌 被上訴人 楊貴雄 被上訴人 黃慶明 被上訴人 蘇佳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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