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4號上訴人即追加之訴原告 戴曹淑女 (兼 戴清溪 之承受訴訟人)
戴宏全 (即戴清溪之承受訴訟人) 戴宏一 (即戴清溪之承受訴訟人) 戴文瑛 (即戴清溪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
羅閎逸 律師被上訴人 林吳阿忍
吳明久 吳明堅 林金在 林一明 林一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上訴人 許和源 被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 許基漟
許家和 黃福生 陳月雲 尤昱誠 張季發 黃月珠 葉永昌 楊貴雄 黃慶明 蘇佳語 許志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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