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債務人 林黃文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8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