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原告 王賴玉葉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
王建龍 被告 王東海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07號返還不動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
307號返還不動產事件訴訟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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