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983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告 華駿 顯
位自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附表:新臺幣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28,400元
自111年7月1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8月1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0.1275%
自111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0%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
0.1525%
自112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525%
自112年1月17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
0.2525%
自112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