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建小字第13號
原告 林國欽
被告中和摩天東帝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其淵
訴訟代理人 劉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係新北市○○區○○路000號25樓之2的建物(下稱本件建物)所有權人,於民國107年間社區公共外牆漏水,因而滲入本件建物,被告雖有雇工修繕,但未有改善。後原告於111年自行僱工修繕,此部分之修繕金額新臺幣54,000元應該由被告承擔。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自陳:對於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我們確實有疏失,我們同意支付被告金錢等語(詳見本院卷第54頁),基此,被告既然已經同意給付,且對於原告起訴之事實內容未有爭執,則本件原告之請求,應屬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