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510號
原告 陳正勳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桓誼 律師
被告 藍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WAVE夜店之音樂總監,被告因與原告間有感情糾紛,竟於民國ll0年4、5月間,於其個人Instagram(下稱IG)帳號sunnylanl121公開發文,惡意攻擊原告利用被告家世背景及資源以對外展現事業成功、生活富裕,原告另惡意中傷被告於夜店圈消費情況及信用評價等事,並抹黑原告長期破壞行規、賺取不合理價差、私吞表演者費用等不實指控,並於貼文內以「連我的狗都可以舔到自己懶趴,你怎麼不行?」、「你出生是不是有什麼瑕疵」等如附表之原證二所示內容之粗鄙字句辱罵原告,並於該等貼文標記原告使用之IG帳號ShawnChen,致原告之名譽受嚴重貶損;被告並於個人IG帳號發佈限時動態警告原告「你他媽死定了!」之字句(如原證三),致原告心生恐懼。又被告於ll0年5月5日以帳號「小太陽@sunnylan」在社群論壇Dcard公開發文指摘夜店WAVE之陳姓股東因知悉其家境富裕,利用其感情、資源,發展個人事業,並在夜店圈攻擊被告消費能力、信用評價,且抹黑原告破壞夜店行規,賺取不合理價差等,影響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另兩造於ll0年5月6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路00號門口右前方之公開空間談判,被告竟數次以「幹你娘勒」、「請操你媽的」等字眼辱罵原告,另稱「我以衝康你為樂」、「你這樣搞我,我也一樣可以搞你」、「我看到你就抓你一次啊」、「我就看了不爽,所以我現在就弄你」等字句,致原告心生恐懼。被告前開公然侮辱、誹謗及恐嚇人身安全之行為,侵害原告之精神自由與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l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頁私權事實體驗公證流程紀錄書之公證書、被告IG貼文與限時動態之截圖、錄音檔光碟暨譯文及手機截圖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主張被告有為該等貼文內容之主張為真實。
(二)關於被告就其所為如附表所示內容為「連我的狗都可以舔到自己懶趴,你怎麼不行?」、「你出生是不是有什麼瑕疵」、「我幹你啊罵生一個舅舅給你抱。不對,請讓我幹你啊罵生一個舅舅給你抱。」、「真的是耖你媽」、「請耖你媽」等語,所涉公然侮辱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614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有該等刑事判決書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3至275頁)。而被告上開不雅留言,依社會一般通念,帶有鄙視、使人難堪之意涵,顯已對原告之名譽造成一定程度之損害,而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原告以其名譽權受到不法侵害,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三)另查如附表所示原證二、原證四貼文關於「ShawnChen很會抱持著饒倖心態,報價單高於行規的利潤,當然這業界很多人這麼做過,但大家都相當謹慎小心,你的手法粗糙讓人看破手腳,個人的行為影響公司的聲譽,自己沒品牽拖公司下水,還誣衊客人」、「發票對開、長期破壞行規、多次跳線、賺取不合理價差、私吞表演者費用、更是不被允許的。請大家多多討論,跟他越少合作越好,免得被坑」、「洗開酒、裝熟接近大客、吃相難看、表裡不一」、「我不知道他是什麼心態,會有中傷別人名聲的行為」、「我知道他害過很多人,也知道是因為商業利益驅使他沒職業道德」、「他能夠陷害前輩、欺騙朋友、換掉同事下、貪圖廠商…」、「忘恩負義的ShawnChen…」、「今天SC可以讓這塊招牌得利,也容易讓它失利」、「你很有城府,聰明才智卻沒跟上。我知道你去看我帳單是想要找機會弄我」、「陷害別人之前…敢胡說八道…」、「ShawnChen在整個圈内已經負評滿天飛了,居然還能像沒發生任何事一樣。承認錯誤沒那麼難啦!最可恥的是你做錯事情還裝…」、「唉〜他的謊言被拆穿了〜自作孽不可活。SC好強啊什麼都用唬爛的。恩將仇報,利益現實。其實對他來說也不是第一次發生啦!他很喜歡抓人把柄,故意把一點點錯誤嚴重化」、「欺負利用女生算什麼男人~算什麼男人~我知道你去看我的帳單是想找機會弄我,我何不順水推舟成全你。陷害別人之前,也要有那個智商」、「ShawnChen很會抱持著僥倖心態,報價單高於行規的利潤…你的手法粗糙讓人難破手腳,個人的行為影響公司的聲譽,自己沒品牽拖公司下水,還汙衊客人。我要讓ShawnChen的精采事蹟變成文化留在這個業界。說謊,誣陷客人不容許被原諒」、「Twins來臺灣是他的藝人沒錯,但也是跳線來的,無論別人有沒有簽獨家,長期以來瘋狂破壞行規,做生意不用有職業道德喔?」、「你在洗別人的時候就是用一些卑鄙手段…我設停損不給你業績就一腳踢開外加陷害…」、「我要讓ShawnChen的精采事蹟變成文化留在這個業界。說謊,誣陷客人不容許被原諒。「發票對開、長期破壞行規、多次跳線、賺取不合理價差、私吞表演者欸用、更是不被允許的」跟他越少合作越好免得被坑」、「被夜店股東荼毒稱SC之亂!應該有人看過他開寶藍色lexus的RCF吧!還有另一台紅色敞篷R8。當時我們原本說好鑰匙交換,結果我的車真的給他開了。我跟他要車開的時候,他的藉口是說,我的車才Lexus的IS300,沒什麼好開的。現在才發現原來事實是,他只想利用別人得到好處,卻不願意為人付出,甚至虛榮心作祟,有些人遇到他還會問怎麼會有這台車,他直接不正面回應,用別人的車裝逼還不敢承認」、「感謝夜生活圈的同行及各路好友,跟我說一大堆SC的惡劣行徑」、「DCARD貼文:https://www.dcard.tw/f/trending/p/000000000P12:『發票對開、長期破壞行規、多次跳線、賺取不合理價差、私吞表演者費用…等』請問陷害客人是什麼心態?」等貼文內容,衡情兩造間存有感情糾紛,此觀被告歷次貼文及上述刑事判決書之記載自明,而被告以其自身與原告間之相處情形,及被告身為WAVE夜店之常客,基於自身經驗而為此等文字描述,並非毫無依據,尚難認被告係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又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個人IG帳號發佈限時動態警告原告「你他媽死定了!」之字句(如原證三);及兩造於ll0年5月6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路00號門口右前方之公開空間談判,被告竟數次以「我以衝康你為樂」、「你這樣搞我,我也一樣可以搞你」、「我看到你就抓你一次啊」、「我就看了不爽,所以我現在就弄你」等字句,致原告心生恐懼等事實,惟查:1.觀諸被告所為上述原證三字句之貼文全文係為「我不會接受拖延或是曖昧不明的關係,寧可不要,我有我的原則,你真的在意我就應該替我著想,你有問題就拿出來共同解決,不想繼續就明講,我是很責任的人。…我對你的所處店家沒任何意見,但我對你這個人的人品超有意見,現實利益沒有錯,但從一開始接近我就帶有目的,連感情都可以來出來玩,不是我不要你,是你不要我,你不讓我有選擇,連我這樣的好性格都能被你搞到生氣。DJShawnChen你他媽死定了!」(見本院卷第133頁),衡此全文重在表達被告對於原告在感情處理上之不滿,末句語氣雖重,尚難認原告因此心生畏佈恐懼。2.另關於ll0年5月6日晚間10時許之對話部分,依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全文以觀(見本院卷第211至215頁),被告出言「我就喜歡ㄘㄨㄥˋ康,喜歡ㄘㄨㄥ丶康你怎麼樣?我以ㄘㄨㄥˋ康你為樂」、「你有對我好嗎?」等語後,原告出言「欸,等一下等一下,你後面又說發展感情,什麼只要我願意什麼的,我後來說我沒有啊」;被告出言「你這樣搞我,我也一樣可以搞你」等語後,原告出言「我搞你什麼?對阿!我搞你什麼…你一直又不講!對阿,我搞你什麼了?」,而在被告出言「我看到你就抓你一次啊」、「我就看了不爽,所以我現在就弄你」等語之前後對話內容,被告主要在表達原告在感情上對不起被告,被告心有不滿,所謂「抓」也無具體方法之描述,似在指原告應該請假,否則被告會看到原告做壞事,語意並不明確,尚難認被告已有惡害之通知,自難認原告因此心生畏佈恐懼。
(五)再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本件肇因於兩造間感情糾紛,暨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所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主張,尚難准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屬給付無確定期限,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3日,見本院卷第285頁)起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合計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