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905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若溦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 陳明 電信費、補償款之詳細計算式,以及應說明計算條款依據(如被告屬何種申辦用戶類別,專案補償款之計算基礎為多少金額),並於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中標明清楚。

三、 陳報 被告申辦系爭門號當時是否有搭配申請手機,並請確認已提出完整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四、陳明本件所請求電信費之計費期間為何、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時起未依約繳費,並提出歷史帳單影本。

五、陳明契約於何時開始、原應於何時終止、實際於何時終止。

六、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並請自行核算各項請求金額是否正確,確認金額計算式確與契約條款約定相符、所提出證物資料影本確為清晰可資辨識。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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