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922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起訴狀被告欄位僅載稱「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顯與前揭規定不合,請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無法提出被告之資料,應具狀表明聲請本院如何調查證據以確認被告之身分。
二、提出原告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或交易往來明細資料。
三、陳明原欲轉帳匯入或存款存入之帳號為何,以及匯款或轉帳之原因為何,何時發現轉帳或存款錯誤。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起訴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資料,提出上述證據資料),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