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余柏緯 (即 李柏緯 )被告 謝雨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811、81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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