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葛曉珍
林子良 葛林梅香 葛曉霞 葛曉明 葛曉月 鄭育哲 被告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涵雲 被告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811、81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