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14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林陽傑
羅邦瑞
許正彬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度
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林陽傑、羅邦瑞、許正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
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林陽傑處罰鍰新台
幣壹仟捌佰元,羅邦瑞、許正彬各處罰鍰新台幣玖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陽傑、羅邦瑞、許正彬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4年11月25日15時3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⑶行為:移送機關員警將進入上開地點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款執行逕行搜索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
,被移送人林陽傑並動手拉住大門,被移送人許正
彬、羅邦瑞用手機錄影,阻止員警執行職務,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林陽傑、羅邦瑞、許正彬於警訊中之自白;關係
人 林彥廷 於警訊中之陳述。
⑵逕行搜索過程報告書1件。
⑶搜索筆錄1件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