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高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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