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948號A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高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