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易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六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六號判決第七頁第三十行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另判決第八頁第六行關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刑事判決,其第七頁第三十行應為「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誤載為「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第八頁第六行應為「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誤載為「中華民國94年10月15日」。本院爰依職權將該判決有關「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之記載,更正為「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另有關「中華民國94年10月15日」之記載,更正為「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田平安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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