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37號
抗告人即
反訴原告即
被告 周秀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周開民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37號
抗告人即
反訴原告即
被告 周秀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周開民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