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洪薇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國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南
小字第206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南小字第2064號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108年11月6日及109年2
月10日等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
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發現109年2月10日開庭筆錄中,似有部
分文字與聲請人開庭所述不符。且判決內容亦非聲請人於起
訴狀、法庭上陳述及陳報狀等,所使用字詞。「○○○○
」、「○○○○」或「○○○○○」與「○○」、「○○○
」於行為嚴重程度有頗大不同,然伊認本院之筆錄及判決書
之描述文字似有數處與聲請人陳述(供述)所用文字有所出入
,爰聲請法院交付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以便釐清真實情況
。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南小字第206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
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項、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