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刑確定,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所列編號第1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應與編號第2號之罪(業已減刑),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