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930號上訴人乙000000000000000MAF公司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Corp.)
,CA91108,U.S.A.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上訴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之上訴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異議、上訴及抗告理由⑴狀」暨「民事上訴及聲請不經言辯逕予廢棄發回理由⑵狀」,均未依前揭規定表明上開事項,此有各該書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4至38頁、第43至45頁)。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狀正本,其記載事項詳如主文所示,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