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壹佰肆拾參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貳角及如支付命令聲請狀所示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一美元兌換三十二點九三一元新臺幣計算,上開美金折合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伍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伍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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