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兼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仁智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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