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58號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乙○○
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14334號),經被告乙○○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經核其異議理由稱:被告等人之父親 蔡進發 業已死亡,然系爭借款非被繼承人即被告等人之父親蔡進發所借,其等無庸負責,其異議理由及於全體被告,應將原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均列為被告),視為起訴。經查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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