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四六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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