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三公克沒收。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所移送經扣案之安非他命驗後毛重0點三五公克,係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五三三號被告甲○○毒品管制條例案件中查獲之毒品,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本件扣案安非他命一小包,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編號第九一0一—四三號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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