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及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八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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