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暨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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