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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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乙○○因犯詐欺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證書、戶政事務所答覆表、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旗警刑字第三六0號函、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警刑字第七七一0號函、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足憑,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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