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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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係高雄市○○區○○○路○○號允通影視社負責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未經授權,在上址意圖散佈而陳列擅自重製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影光碟二十八片,嗣於當日下午八時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公訴人音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志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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