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更犯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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