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694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
原告主張被告等應返還之房屋面積約九十四點二六平方公尺,即
面積約為二十八坪,復按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本件
房屋附近不動產每坪市場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