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綽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即
  綽號「甲○」之真實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
  被告即綽號「甲○」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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