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綽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即
綽號「甲○」之真實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
被告即綽號「甲○」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