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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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59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257,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