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4號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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