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62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游婷妮律師上列被告因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訂於民國96年10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