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20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苗簡字第946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及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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