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編號一、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編號
一、三所載,與如附件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一、三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件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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